关于华侨学生在我省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7 00:00 浏览次数:37406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 

关于华侨学生在我省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

 

  为满足华侨学生在我省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要,涵养侨务资源,弘扬中华文化,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教育部关于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侨发〔2014〕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华侨学生,是指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回国在本省学习的中国公民。其身份由各地级以上市外事侨务局(侨务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审核确认。   

  二、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侨务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并参加高中阶段学校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认定华侨学生身份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外文证明材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

  1.我国驻华侨学生定居国使领馆出具的其具备华侨身份的证明。

  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学生应提供驻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2.华侨学生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三、华侨学生在我省报考高中阶段学校,须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考试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外文证明材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 

  1.当地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学生身份证明;

  2.学校所在市或县(市、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其监护人承担华侨学生在当地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3.华侨学生监护人的本地居民户口簿和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当地房管部门认可,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

  4.华侨学生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四、具有初中毕业学历(含应、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且符合其他报考条件的华侨学生,可参加当地教育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当地户籍学生同等条件录取。

  有条件的地区视情况可给予华侨学生适当照顾录取。

  五、各地教育部门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根据华侨学生所持中国护照为录取学生建立学籍,具体参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六、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华侨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收费标准与当地户籍学生一致。 

  七、各地侨务、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当地华侨学生就读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上报省侨办、省教育厅。

  八、接受华侨学生就读的学校,要制定具体措施,关心照顾华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积极做好华侨学生的教育培养工作。 

  九、各地侨务、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十一、本办法执行中如有问题,由省侨办商省教育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