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及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阳市红十字会设立捐赠账户(户名:揭阳市红十字会,开户行:建设银行揭阳分行华诚支行,账号:44001790105053000766),专门接收、管理资金类捐赠。
第三条 揭阳市红十字会对接收的上级下拨、社会捐赠的物资,一律须予登记管理,清晰记录其接收、发放的具体情况。上级下拨的配套给机关开展工作使用的设备或物品等,由对应业务人员做好登记管理,不列入本办法管理对象。
第四条 鉴于没有物资储备仓库的实际,结合工作实际,对上级下拨、社会捐赠的各类物资,一般实行“即收即发”的做法,确保不囤积。对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发出的物资,可短期存放在临时借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场所或社会借用场所,但须严格管理,存放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 严格短期存放物资的管理,物资管理员和物资账务管理员分别由出纳、会计两人分开担任,相互监督,账实相符。存放场所应当配备防火、防潮设施。强化短期存放物资的日常巡查,当有短期存放物资时,实行物资管理员一周一次巡查、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一月一次巡查,并做好巡查登记。
第六条 对揭阳市红十字会捐赠收支情况实行年度第三方审计,审计结果在“慈善中国”(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网站上公开。
第七条 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方意愿处置或使用,并通过捐赠人认可和接受的沟通方式,适时向捐赠方反馈捐赠款物的去向。对非定向捐赠的款物,由揭阳市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会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用于各类红十字事业,并适时向捐赠方反馈去向。对通过网络、微信或其他公开募捐方式募捐所得的款物,应当按照公开募捐时确定的用途处置使用,并适时在网络或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具体去向。
揭阳市红十字会应当认真对待捐赠方查询捐赠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并听取捐赠方的意见和建议。
捐赠款物反馈去向时间为该项捐赠款物使用、分发、处置完毕后三个月内。需长期使用、分发、处置的款物,可于接收捐赠的次年第一季度反馈去向,每年一次反馈。
对上级下拨物资的反馈汇报按上级要求落实。
第八条 对定向捐赠用于专项工作、专项建设等的款物,受益方(使用方)应当每年向揭阳市红十字会反馈款物使用进度情况,由揭阳市红十字会向捐赠方反馈。
第九条 不得违背捐赠方意愿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建立捐赠款物使用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对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处置等,须召开揭阳市红十字会机关全体会议(机关工作人员3/4到会方可召开)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 除统一分配外,单位、团体、家庭、个人等如需由揭阳市红十字会分配拨给物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或申请,由揭阳市红十字会机关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捐赠物资作废的,须严格履行核销手续,制定核销方案、召开揭阳市红十字机关全体会议研究通过。核销作废物资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或相关单位或第三方到场见证。对药品等有特殊要求的作废物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或企业进行销毁。
第十三条 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捐赠款物依法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贪污、截留和挪用捐赠款物,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揭阳市红十字会机关支部会议暨机关全体会议研究通过后,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