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健康科普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广东省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2025-05-09 15:58 浏览次数:136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国红十字会第十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广东省红十字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精神,加快推动我省应急救护健康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东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健康科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经广东省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省红十字会)认定,依托企事业单位、高职院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开展应急救护、养老养护、身心健康等知识的培训及普及,推动自救互救、逃生避险、养生保健等健康文化推广的阵地。

第三条 中心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开展培训应当突出“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统一标准,规范教学管理,强化监督指导。

第四条 按照中心的主管(主办)单位的性质,将中心分为高校和社会两种类型。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机构,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建立中心:

(一)申报受理。提交《广东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健康科普中心申报书》,并提交申报单位、场地设施、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运行模式、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二)评审认定。省红十字会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中心进行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广东红十字应急救护健康科普中心。

第六条 认定为健康科普中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或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认同红十字运动精神,能自主开展应急救护健康科普活动;

(二)有相应的应急救护健康科普培训规划和工作管理制度;

(三)有1名明确的中心负责人;

(四)具有能容纳30-50人的教室或实训场所(面积须60㎡以上),配备用于培训的电脑、投影等设备设施1套以上,教具器材数量满足培训需求,外观内饰突出红十字元素;

(五)接受省红十字会的业务工作指导,完成省红十字会下达的应急救护、养老养护、心理救援、健康科普等任务。

 

第三章 运营要求

条 中心自主建设、自主运行,可以开展救护员持证培训、养老护理员培训、心理救援、健康科普等各类讲座、论坛。

条 中心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活动场所开放时间、培训内容、课程设置、公益安排、投诉方式等。

条 中心应当积极参加各级红十字会组织的如“5.8世界红十字日”、“世界急救日”“5.25心理健康日”、养老助困等主题活动,利用各自资源,结合实际开展培训、帮扶、科普等活动。

第十条 中心作为省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员(师)、心理援助员(师)、中西医养老养护员(师)等广东省红十字系统指定考证单位,负责向省红十字会开展考前报备、考核后协助发证等工作。

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资助各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各中心资源共享、协同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打造工作品牌。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条 省红十字会对中心实行挂牌管理,经评审合格后颁发相应的牌匾。

十三条 省红十字会对中心视情给予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心开展与红十字业务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对中心实施业务指导,成立红十字专家库和讲师团,组织开展师资培训、讲课比赛和经验交流,提高各中心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十五条 中心每年进行工作情况总结,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材料报送省红十字会。

第十六条 省红十字会每年对中心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年度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应暂停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活动,并于限定期限内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使用统一的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

(二)未按照要求安排充足教具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三)有学员对培训组织、过程和质量等提出投诉,经查证属实;

(四)授课师资未取得红十字相关培训师资格证;

(五)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摘牌处理: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二)未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三)工作开展中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造成人身伤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省红十字会业务工作任务;

(五)违反意识形态管理要求,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六)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红十字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