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
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机编发〔2015〕26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关于广东省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编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5年5月28日
关于广东省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3号),更好服务公益事业发展,现就我省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建立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分类管理,逐步形成严控与优化相结合、审批与备案相结合、编制保障与购买服务相结合、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二)基本原则。
1.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更多地管总量、管标准,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推动各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并完善公平准入政策。
2.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坚持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从严控制新增机构、新增编制,通过内部挖潜、动态调整,在一定时期内将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在2012年底统计数内,推动机构编制资源向重大民生保障等公益事业及基层倾斜。
3.区别功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分别实行审批制管理、备案制管理或不纳入编制管理,相应实施不同的登记管理方式。在条件成熟领域,积极探索实行员额管理等办法。
4.加强监督、统筹推进。强化机构编制综合约束机制,建立机构编制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职和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推动有关部门衔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创新,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政策,稳妥推进改革。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管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1.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严格实行审批制管理,明确职责任务、领导职数、编制数额等。
2.对申请设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严格掌握标准、条件和程序。坚持增减平衡,原则上机构“撤一建一”,编制在部门(或系统)内部统筹。
3.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从严核定编制并实行动态调整;能够购买服务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不再增加编制。
4.对承担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编制标准,严格控制总量并实行动态调整。
5.对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进行严格测算,逐步引导调整结构,优化编制配置。
(二)区别管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6.对申请设立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明确职责任务、领导职数、编制数额等;原则上机构只减不增,编制从严核定。
7.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严核定编制;对后勤保障等一般性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
8.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已制定编制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编制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其中,对财政经费已不与编制挂钩的普通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逐步创造条件,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并清理减少政府部门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对探索不纳入编制管理的,在改革过渡期内收回空编;现有编内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实行实名统计,人员只出不进并随自然减员等额收回编制。涉及与编制管理相关的人事管理、财政经费、户籍管理、出国交流、住房补贴等,由相关部门按符合改革方向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9.对现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进行评估测算,逐步引导调整结构,优化编制配置;逐步探索主要不以增加编制、更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发展。条件成熟的,可探索实行备案制或不纳入编制管理方式。
(三)合理调整公益三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10.对经营服务类、符合条件的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加快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及时办理撤销事业机构、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法人等手续。改革过渡期内,收回空编,人员只出不进并随自然减员等额收回编制。今后,不再审批新增公益三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
11.对具备一定公益属性、不适合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探索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实行员额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改革过渡期内,收回空编,人员只出不进并随自然减员等额收回编制。
(四)规范管理行政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12.对认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改革。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外,今后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审批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3.对不完全符合行政类认定标准但实际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调整职能,重新明确职责任务。任务不足的予以撤并。
(五)建立总量控制与结构调整机制。
14.从严控制总量。对新增公益服务职责任务或工作量产生的编制需求,充分利用现有机构、编制、人员完成,并通过深化改革、完善管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等方式解决。确需补充编制的,优先在部门(或系统)内部统筹。
15.切实盘活存量。全面掌握事业单位管理运作情况,加强运行跟踪评估,综合考虑机构工作任务、功能定位、实际运作情况等,合理调整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更加注重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领域。
16.推动结构调整。对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对政府举办学校、医院等重点社会公益项目且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推动建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机构编制部门在规划布局、项目立项阶段的沟通协调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和医疗事业。对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更多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清理行政职权编制权责清单工作,进一步推进资源整合优化、均衡配置。对职责任务相同相近、机构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经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任务的事业单位,进行撤并、整合或重组。推动打破条块分割、行政区划界限,进行布局结构调整和资源共享。涉及跨层级、跨区域调整机构编制的,相应调整编制基数。
(六)探索转变事业单位治理方式。
17.创新治理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参与治理,促进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内部管理,逐步按行业研究制定章程分类范本,推动事业单位规范、透明运作。
18.转变政府管理方式。政府部门重在制定完善政策、标准,健全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岗位管理制度及与其相配套的资金拨付、公开招聘、人员交流等制度,加强宏观指导,保障事业单位在政府投入资源总规模内规范、自主运作,引导其实现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七)创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式。
19.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订登记设立事业单位的登记标准、条件、程序等规定;研究创新对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不再纳入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方式。
三、监督约束机制
(一)建立评估约束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单位编制使用和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办理机构编制事项。
(二)完善联动监督机制。建立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事、审计等多方监督协商机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事项,同时抄送财政及组织人事部门。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经费划拨等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以及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并将违规行为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社会监督约束。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信息公开等制度,稳妥推进事业单位信用建设,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听证,不断推动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坚实基础。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省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推动各项措施的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