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清理
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工作方案的通知
揭府办〔2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7日
揭阳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
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强化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范围
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主要措施
(一)全面清理,脱钩改制。
1.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2.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⑴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⑵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编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二)编制清单,规范管理。
3.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凡未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不得收费,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4.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要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要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网上办事大厅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建立中介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予以限制执业甚至淘汰。
三、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并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件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对照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梳理填报《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项目清理表》(见附件2),于2016年2月底前报送市编办(联系人:陈耀宗,联系电话:8768466)。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利益关联中介服务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方案于4月25日前报送市编办。市编办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法制局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参照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附件:1.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2.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项目清理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
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要求 |
1 | 制定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方案、脱钩方案,梳理核对本部门审批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逐项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报市编办 | 各审批部门 | 2016年2月底前完成 |
2 | 汇总审核各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编制形成拟调整和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市编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法制局 | 2016年3月底前完成 |
3 | 清理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事项 | 市编办牵头 | 2016年3月底前完成 |
4 | 审核论证中介服务脱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推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利益关联中介服务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 | 市编办牵头 | 2016年4月底前完成 |
5 | 清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完善相关政策文件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 2016年3月底前完成 |
6 | 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公布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 | 待省出台后公布 |
7 | 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推动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公布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服务制度,强化中介服务行业自律 | 市民政局、各审批部门 | 2016年3月底前完成 |
8 | 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平台 |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 | 2016年7月底前完成 |
9 | 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考核评价机制和惩戒淘汰机制 | 各审批部门 | 2016年7月底前完成 |
10 | 开设中介服务专属网,公布中介服务清单、机构名录、信用信息等,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内容公开、结果公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审批部门 | 2016年5月底前 |
11 | 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理工作 | 市编办牵头 |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
附件2
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项目清理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结果形式 | 设立 依据 (法律 法规 规章) | 对应 行政 审批 事项 | 服务 机构 性质 | 资质 条件 要求 | 执业 限制 | 数量 限额 | 相对 人选 择服 务的 方式 | 办理 时限 | 收费 项目 | 收费 类型 | 收费 文件 | 收费 范围 和对 象 | 收费 标准 | 执收 单位 | 单位 改革 意见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主管部门:指中介服务事项所属行业或对应行政审批事项所属的部门名称。
服务结果名称:指中介服务反馈申请人的成果,例如评估(评价)报告、检测报告、鉴定报告、技术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规划等。
设立依据:指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以及具体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指中介服务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服务机构性质:指承担中介服务的机构性质,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涉及多种机构的可多填。
资质条件要求:指承担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应当填报,没有资质条件要求的填“无”。
执业限制:指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如注册地限制、设立分支机构要求、事前备案要求、诚信金、保证金、招投标限制,超出资质条件规定的人员、设备、场所要求等,填写具体的限制措施内容,没有执业限制天“无”。
数量限制:指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的情况。有数量限额的填“有”并填写具体限额,没有数量限额的填“无”。
相对人选择服务的方式:指包括法定机构提供、政府部门提供、政府部门指定、政府部门委托、相对人自主选择等方式。
办理时限:指中介服务时限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填“双方协商约定”。
收费项目:指中介服务涉及的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类型:指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类型。
收费文件:指设立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文件名称。
收费范围和对象:指收费项目对应的行政相对人的描述,明确是涉企收费、涉个人收费还是针对其他主体的收费。
收费标准:指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指负责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机构具体名称或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