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0-13 11:08 浏览次数:39258 【字体:

根据《中共揭阳市委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揭委发〔201411号),设立揭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职责调整。

1.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贸流通管理、经济协作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3.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酒类流通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部分省管权限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独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2取消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

  3.取消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

  4.取消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初审。

  5.取消办理原材料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初审。

  6.取消办理消费品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初审。

7.取消办理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初审。

8.取消办理装备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初审。

9. 取消无中心通信业务的无线电台(站)地址码指配许可。

10. 取消部分省管权限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外(合)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11.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初审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2.将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初审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3.将中华老字号认定初评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4.将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初审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5.将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认定初审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6.将广东省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初审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7.将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初审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四)下放的职责。

  将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职责下放县级政府。

(五)加强的职责。

加强大数据研究、规划和应用,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强企业情况综合、大型骨干企业培育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经济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业、信息化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工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牵头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指导工业、相关生产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措施,统筹协调经济运行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煤炭、电力、油品和重点物资运输能力等供应,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物资管理和运输有关工作。

(四)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省和市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项目,提出促进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的措施和意见。

(五)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六)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规划及政策措施;牵头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推动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承接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提质发展、扩能增效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八)牵头负责企业数据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报告等企业情况综合工作;牵头做好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负责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九)统筹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十)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大数据收集、管理和开发应用的标准规范;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数据技术标准;协调经济社会数据资源的组织管理;指导推进社会经济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面向社会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

(十二)协助推进市的重点信息化工程,负责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组织推动和协调管理,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三)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四)组织指导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管理及其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五)指导协调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烟草工业生产和专营管理。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接待、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退休人员服务以及工、青、妇及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需现场审查事项由相关职能科负责)和发证,协同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相关工作;拟订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

(二)综合科。

综合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和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建议;起草重要文稿。

(三)政策法规科。

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综合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执行;提出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

(四)运行监测科。

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编制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工业、信息化领域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指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牵头负责企业有关信息统计、分析、报告等工作。

(五)技术改造与创新科。

组织编制市工业、信息化领域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重点技术投资项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和重大科技专项;办理相关领域技术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提出促进相关领域技术投资的措施和意见;指导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工作;指导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完善企业创新体系,推动产学研用联合和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指导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指导工业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消化和创新;负责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

(六)能源与循环经济科。

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改项目节能评估;牵头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节能监察和考核;推动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编制和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调控、配置方案;协调处理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运输,保障经济安全运行和重要物资供应;承担相关领域应急管理、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春节旅客运输的牵头工作;组织协调油品和煤炭等重要物资的调控、供应和配置方案,依法审核油品经营资格,监督管理煤炭经营工作;承担局应急管理职能。

(七)生产服务业科 。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生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推进工业、信息化领域生产服务业发展;推进生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有关生产服务业模式创新;促进工业设计发展;推动工业、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承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的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组织指导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八)工业与园区科(加挂市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承担全市稀土管理的统筹协调;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相关工作;协调烟草工业生产和专营管理;研究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承接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提质发展、扩能增效工作,指导推进工业园区合理布局、工业进园和产业集聚发展;研究协调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协调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认定、调整及相关目标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相关工作。

(九)信息化科。

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研究编制信息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作;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推进信息消费发展;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协助推进国家及省重点信息化工程;研究制定信息化应用促进政策;指导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有关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软件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无线电管理科(加挂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

承担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与指配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承担无线电监测、检测及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组织实施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

(十一)产业协作科。

指导协调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收集和发布工业、信息化产业协作信息;协调解决有关产业协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对外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推动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

    (十二)市中小企业局(加挂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牌子)。

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提出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管理、服务;指导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改革与创新,推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中小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优化调整;培育发展民营骨干企业;指导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指导城镇集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十三)市大数据管理局。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大数据研究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大数据收集、管理、开放、应用等标准规范;推动形成全社会大数据形成机制的建立和开发应用;承担企业情况综合工作,负责企业数据收集和存储;统筹推进电子政务;统筹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承担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急协调和数字认证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市电子政务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